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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2023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2024.08.06 信息公開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十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2月17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敖汉旗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没款人民币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1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敖汉旗某加油站检查时,经检定机构现场检定,该加油站的4把加油枪检定误差示值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这4把加油枪主板的防作弊芯片经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具有防作弊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机车作业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其向托运企业退还多收费用76.07万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7.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涉企收费情况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承运煤炭运输时与托运人签订了《货物运输组织协议》约定货运杂费,在实际装车过程中,并未向托运人提供机车作业服务,向11户托运人收取机车作业费76.0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兴安盟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内蒙古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粮食经纪人和农户售粮款案

  2023年6月14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粮食经纪人和农户售粮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1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扎赉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移交的扎赉特旗农民经纪人和农户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对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拖欠粮食经纪人和农户售粮款的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喀喇沁旗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14.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31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喀喇沁旗某加油站经营的-35号车用柴油进行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赤峰市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8月28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29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林右旗某水泥制管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两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集宁区某润滑油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11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集宁区某润滑油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7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集宁区某润滑油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油品通用锂基润滑脂1号、8号液力传动油、尊龙CF-4 10W30柴油机油、尊龙CF-4 15W40柴油机油和FD-2多效防冻液均为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瓷砖卫浴销售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11日,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瓷砖卫浴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6日,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内蒙古某公司建筑物内安装的卫浴洁具产品“坐便器、花洒、水龙头”涉嫌假冒其委托公司注册商标,并提供了产品鉴定报告。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经查,上述卫浴洁具产品采购自集宁区某卫浴销售部。集宁区某瓷砖卫浴销售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案

  2023年9月18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7月5日,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在新城区某美容美发用品经销部销售的某品牌“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检出禁用原料“邻氨基苯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9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王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件线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一起无证无照销售成人用品和保健食品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王某在没有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藏龙威哥”“肾白金”等17种保健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商的经营资质证明等材料。经抽样送检,当事人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均含有处方类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10月18日,海勃湾区市场监管局对海勃湾区某名烟名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18日,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箱“红花郎”酱香型白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系假冒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