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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信息公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包装”)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23年12月19日以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曹清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都同意选举曹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会议都同意聘任曹清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葛志荣先生、谈五聪先生和朱未来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企业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会议都同意聘任王逸凡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赵唯薇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王逸凡女士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企业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上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考虑独立董事为公司规范运作、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结合公司目前经营规模、真实的情况,以及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等相关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并提议,董事会同意将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15万元/年(税前)调整为每人18万元/年(税前)。相关津贴按月发放,新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次月开始执行。同时,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履职以来已发放的津贴将按新标准进行差额补足。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裁办公会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决策机制,确保总裁依法高效行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董事会同意修订《总裁办公会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宝钢包装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会董事都同意公司择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召开时间、地点等事宜以公司董事会最终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曹清先生,出生于1965年8月,中国国籍,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宝钢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钢金属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曹清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裁。曹清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葛志荣先生,出生于1967年,中国国籍,硕士学位,工程师。曾任上海第一钢铁厂轧钢分厂工程师、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电气主管、工程技术部经理、厂长助理、采购部经理、大物流经理,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总经理,宝钢金属有限公司金属包装营运中心管理部副部长。葛志荣先生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葛志荣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谈五聪先生,出生于1966年,中国国籍,硕士学位,工程师。曾任安徽省肥东县水利局职员、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职员、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上海申井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工厂部厂长、上海宝翼制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宝印金属彩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成都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总经理、佛山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总经理。谈五聪先生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谈五聪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朱未来先生,出生于1978年,中国国籍,大学本科。曾任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管理,河北宝钢制罐北方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上海宝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秘书,宝钢金属有限公司团委书记,越南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越南宝钢制罐(顺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越南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朱未来先生现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越南宝钢制罐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来西亚宝钢制罐有限公司董事长、柬埔寨宝钢制罐有限公司董事。朱未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逸凡女士,出生于1985年,中国国籍,大学本科。曾任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新业务开发投资经理、DowKokam大中华区业务开发经理&项目管理、宝钢金属有限公司新业务开发部高级项目经理、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王逸凡女士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王逸凡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赵唯薇女士,出生于1995年,中国国籍,硕士学位。赵唯薇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2年5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赵唯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共同推举,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周宝英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一致同意选举周宝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止。以上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

  周宝英女士,出生于1971年11月,中国国籍,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集团计财部资产经营管理综合主管,宝钢集团资产经营部综合主管、资产经营主管,宝钢集团资产管理总监,华宝投资产权交易部总经理,宝钢集团产权交易总监。周宝英女士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首席会计师。周宝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3-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包装”或“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七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1.2021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2.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2年1月13日,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则赞同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4.2022年1月20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2022年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9名激励对象授予2,784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9.53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都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6.2022年2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手续。

  7.2022年8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部分激励对象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24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8.2023年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3年1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21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41元/股,预留部分未授予的380万份股票期权作废。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9.2023年3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相关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手续。

  10.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对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992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11.2023年12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及首次授予但未行权的合计22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杨虹雷因离职原因不在公司担任职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股票期权合计22万份由公司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18万份。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我们赞同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此次注销事项。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