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能研究院转来的查验陈说。在国家商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辖区天津富东制罐有限公司出售出产的钢提桶(号型规范:20L、T型;出产日期:2020.9.4/----)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查验,气密功能、耐液压性、耐下跌性项目不符合GB/T13252-2008规范,根据《风险化学品包装物(金属桶、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查看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查看,现场未发现上述钢提桶产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当事人对查验成果有贰言,提出复检请求。当事人在2020年11月4日收到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查看贰言处理通知书》,处理意见保持原定论,当事人认可上述定论。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津南管责改〔2020〕9号)。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查询。
经查询承认,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出产的钢提桶(规范型号:20L、T型)的产品共出产45套,其他18套产品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其间9套用于查看查验;9套用于抽检备样,剩下27套也悉数出售。当事人供给了上述钢提桶产品的入库单据、出库单据。本钱价格为12元/套,出售价格为12.5元/套,货值金额562.5元,违法来得到的22.5元,未交纳税费。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查验陈说(№:轻监2020-09-0071)、抽样单,证明当事人出产的钢提桶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现实;
4.现场笔录、入库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出产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产品的现实情节;
5.问询笔录、入库单、送货单、货值核算单及其它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出产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产品的数量及货值的现实情节。天津市津南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津市监津南管处告[2020]9号),奉告当事人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当事人无从轻处分情节,亦无从重处分情节,给予一般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责令当事人中止出产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钢提桶产品,并主张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1.处违法出产的钢提桶产品货值金额562.5元的2倍罚款1125元;2.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5元。(罚没款算计114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1.货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款、微信大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或登录天津市财政局网站(http:,“网上就事”栏目“非税交纳”模块进行网上缴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本机关将经过商场主体信誉信息公示体系、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分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分信息不精确,当事人能请求本机关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