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3月9日音讯(记者朱永 通讯员崔善红)海南一制罐工业有限公司职工叶某军使用职务之便,将公司154760元占为己有。日前,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吞罪判处叶某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1995年9月,叶某军(男,现年39岁,海口人,中专文化)入职海南某制罐工业有限公司作业,后被该公司调到码头担任公司马口铁的提货事务。因为事务联系,由厦门某通物流有限公司和厦门某冠物流有限公司向制罐公司发货,交货地址为海口秀英港。依据港口的要求,目的港的码头附加费只能在目的港付出。所以厦门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算计将113900元汇至叶某军的银行账户,厦门某冠物流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4月25日算计将56570元汇至叶某军的银行账户,要求叶某军再代交给中远货运公司(该笔金钱由中远货运公司替码头代收)。但叶某军收到两家物流公司的汇款后,没有依据相关要求将上述金钱付出给中远货运公司,而是凭着提货凭据要求所供职公司的财政专员向中远货运公司付出了15余万元的金钱。后经海南公正司法判定中心司法会计判定,自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叶某军使用其担任马口铁提货事务的职务之便,合计将制罐公司的154760元金钱占为己有。
2015年11月16日,叶某军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投案自首,而且已退还了悉数赃物,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体谅。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叶某军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身为公司职工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钱款合计人民币154760元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应予惩办。叶某军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归于自首,依法可减轻处分;鉴于其已退还被害单位悉数赃物,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体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考虑其系初犯,具有悔罪体现,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定。